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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被徵收時,如系爭土地設有他項權利,因徵收而致他項權利消滅,該徵收補償費,由雙方協議金額領取之,協議不成,依法提存,待雙方達成協議或法院判決,方得領取之,原雙方已提起訴訟,但本所始終認為訴訟是解決紛爭的最後手段,於開庭時,經本所向雙方解釋利弊得失,雙方中達成協議,免於曠日廢時之訟訴時間,順利分配領取該補償金
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